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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化验
第10.1.1 条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 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 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 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4.2MWak 总出力小于7MW 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10.1.2 条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 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 )、氯化物(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SO23 )的含量,蒸汽压力大于2.47MPa 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 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能化验溶解氧。第10.1.3 条总蒸发量大于20t/h 或总出力大于14MW 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10.1.4 条总蒸发量大于60t/h 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 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的发热值。
第10.1.5 条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 条至第10.1.4 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第二节检修
第10.2.1 条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6t/h 或热水锅炉出小于4.2MW 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10.2.2 条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3 条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 、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 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5 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 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6 条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 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10.2.7 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第11.0.1 条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11.0.2 条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11.0.3 条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10.0.4 条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11.0.5 条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 个阀门,其中1 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 个应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11.0.6 条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11.0.7 条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2 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11.0.8 条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2 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11.0.9 条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11.0.10 条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11.0.11 条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11.0.12 条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第11.0.13 条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2~4 台锅炉宜合设1 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11.0.14 条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通畅。
第11.0.15 条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第11.0.16 条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11.0.17 条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应设置方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11.0.18 条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11.0.19 条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N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DN15~DN20 。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保温
第12.1.1 条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第12.1.2 条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12.1.3 条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0mm 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0.75m 时。
第12.1.4 条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第12.1.5 条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12.1.6 条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12.1.7 条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12.1.8 条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12.1.9 条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3m 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12.1.10 条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防腐
第12.2.1 条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12.2.2 条介质温度低于120 ℃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 ℃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12.2.3 条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12.2.4 条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13.1.1 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 、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 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 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 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 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第13.1.6 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 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 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 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 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第13.1.11 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 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 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 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 条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 ,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 。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 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第13.1.17 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 也可按表13.1.17 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表13.1.17
名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 (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 计算;
-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 计算。
第二节电气
第13.2.1 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 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 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 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 或10KV 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 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 条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 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 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第13.2.7 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 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 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 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 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 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 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 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 。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
第13.2.13 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 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 条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 条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 条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 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
第13.2.15 条的规定。覆土在0.5m 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 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 条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 台调度通信总机。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13.3.1 条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 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 条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 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第13.3.4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
13.3.4 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表13.3.4
房间名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 经常有人操作时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 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 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6 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 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7 条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 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8 条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 计算。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13.3.9 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 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13.4.1 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 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 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1 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 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 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 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第13.4.4 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 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 条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 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 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 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 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 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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